昨天,记者从江门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本月起施行。根据《条例》,市民在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时,须视情况办理施工许可;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招牌无须审批登记,但须按照所在地招牌设置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设置。
据了解,随着房屋楼龄增长,江门市一些房屋外立面多出现风化、空鼓、开裂、渗水及脱落现象,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另外,外立面脱落面临主体责任难以落实、资金筹集难和缺少牵头实施单位等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人们对城市建设管理、居住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地需要对城市建筑外立面治理进行专门立法予以规范,以全方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更新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以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为目标全方面推进城市更新,《条例》于2023年由江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由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江门市政府于2023年7月6日将该条例法规案提交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经江门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24年5月31日表决通过,由省人大常委会于7月31日审查批准。
本月起施行的《条例》总体呈现出城市建筑外立面实行分类管理、区分物管居民区和非物管居民区来管理、拓展外立面维护资金保障途径等特点。《条例》对城市快速路、穿城公路、城市主次干道等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如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区域居住建筑外立面设置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或者栏板(杆)。
《条例》鉴于居民住宅区存在实行物业管理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不一样的情况,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和维护费用分别结合实际予以规定。如针对旧楼外立面共有部分需维修或者养护,但无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不愿出资维修或难以取得出资维修共识的现实大难题,规定能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管理单位介入协调。
《条例》针对外立面维护实践中存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资金筹集难等难题,除了对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提出维护要求外,鼓励新建建筑物建筑设计企业或者投资方、既有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投保相关责任险,为建筑外立面维护提供保障,同时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建筑外立面维护工作。
根据《条例》,市民在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时,须视情况办理施工许可。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超出上述限额规定时,就要依法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将依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群众在两种情形下需要申报外立面设计的具体方案规划审查。一是新建建筑物要办理外立面规划审查。二是改建建筑物存在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等情形的,需要办理建筑外立面设计变更审查。建筑外立面设计的具体方案规划审查由建筑设计企业向属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建筑外立面附属设施当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是社会需求较多、群众关注较多的部分。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备要到属地(市、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备要到属地(市、区)城管部门进行报告登记。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招牌无须审批登记,但须按照所在地招牌设置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设置。如在蓬江区设置户外招牌要遵守《江门市蓬江区招牌设置规定》。
同时,《条例》还对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等设施提出了具体的设置要求和安全要求。